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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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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:

  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:

上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

  一、条件标准

  (一)应在上海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
  (二)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

  (三)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提供的产品(服务)不属于国家禁止、限制或淘汰类,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(含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)、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;

  (四)坚持企业自愿原则,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。

上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

  二、组织实施

  (一)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

  企业请按要求,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。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,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、实地抽查,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。

  (二)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

  根据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,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。鉴于今年《暂行办法》首次实施,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,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。

  企业向所在区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完成自评(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要求),同时,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,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。

  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,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《2022年度上海市”专精特新"中小企业申请表》,并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。

  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。

上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

  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,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、实地抽查,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。